问题: 建筑行业全电发票上已经有了项目名称及地点信息,备注栏中是否仍需备注项目名称及地点?备注栏可否不用重复备注?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九鼎。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答复机构: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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