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文:地价款计算抵扣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额,增加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九鼎同时,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不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 问题2个如下: 1、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中,如果销售收入按销售发票不含税金额确认,那么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是否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 2、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与广州一致,即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增加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收入,同时,此抵减的销项税金不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 盼复为感!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1.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2.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