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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税局答疑】开发期间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取得利息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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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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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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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11-7 16:34: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1、如果企业目前在用的房屋建筑物,经政府认定,其属于违章建筑,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计提的折旧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房地产项目,为该项目借入专门借款。开发期间企业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取得利息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利息收入应冲减当期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上述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3、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额外承担的部分市政建设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明确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建设项目支出,是否在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扣除?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①(温馨提示: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已经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本文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文件附件:2.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52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3年3月20日 鄂地税发〔2013〕44号
    ③由于受回复字数限制,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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