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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税收政策】关于房企销售装修房各地政策汇编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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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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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9-14 14:18: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国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二、深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


    九、房地产企业销售带精装修的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三、厦门


    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关注纳税人发生的装修支出。


    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产,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


    纳税人发生的装修业务支出应当是真实的,不得虚构装修业务、虚列装修费用。纳税人住宅的装修标准应当符合《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发生的可移动家电、可移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装修费用不予扣除。


    纳税人于所开发房地产以外单独建造样板房的,其建造成本和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于所转让房地产以外建造的售楼处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装修费用以及利用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予扣除。


    四、海南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扣除:


    1.在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了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的;


    2.销售发票中包含装修费的;


    3.签订销售合同时捆绑签订装修合同的;


    五、山东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第二十九条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 
     
    (5)清算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部,其建造费、装修费等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六、河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七、湖北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执行口径第二辑>》


    52.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八、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不动产部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买一赠一”赠送部分视同销售,按“平进平出”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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