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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认缴改实缴,企业财税风险陡然上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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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9-4 17:15: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认缴改实缴,企业财税风险陡然上升
    近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从9月1日起开始为期30日的公开征求意见。
    最大的变动
    草案三审稿最大的修改点是:限制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要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必须足额实缴
    现行的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草案三审稿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修订草案表决通过(本次常委会会议未安排表决),意味着自2014年以来施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将退出历史舞台。
    为什么要这么改?
    「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对此,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对企业财税管理的影响
    何博士认为,企业财税人员应关注以下三点影响:
    一是,出资人资金不足,但又要避免违反强制性规定,由此导致不同纳税人之间资金拆借行为大幅度增加。有偿借贷需要关注同期贷款利率的问题;无偿借贷,出借人(单位)需要关注增值税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的风险,以及借入资金成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二是,满足注册资金实缴之后,出资人股东(自然人)又将注册资金转出的涉税风险。具体可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相关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已届实缴出资期限,但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由此导致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风险。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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