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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重大政策】税务局答复《关于房地产税费政策的建议》的提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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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8-28 10:52: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重大政策】税务局答复《关于房地产税费政策的建议》的提案关于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09号提案的答复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房地产税费政策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经我局研究,现对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税收措施情况
    房地产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市的重点税源行业。宁波市税务部门一直非常重视和支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和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采取多方面措施,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实施综合减负。
    2018年,我局助力市政府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其中包括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降低企业用工和物流成本等综合利好措施,降低企业负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为帮扶企业共克时艰,我局助力市政府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等文件,其中包括加强社保政策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允许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等具体措施,着力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有力支持疫情防控、推动经济发展。
    (二)落实税费减免。
    一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国家于2018年调整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2019年,国家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由此,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从营改增后的11%下降至9%,企业税收负担有效减轻。
    二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近年来,中央部署减税降费,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推出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等,我局在严格贯彻落实的同时,进一步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2018年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将国土第五级土地从税务二级调整为税务三级,适用税额从10元/㎡下降为5元/㎡;2019年简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将原来的一年两次申报合并为一次申报,且申报缴纳期限延长至次年一月,减轻企业缴税资金压力。
    三是加强纳税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辅导,采取组建服务团队、举办在线讲堂等方式,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最新税费政策,减少涉税风险。房地产企业遇到涉税问题,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咨询,也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有关问题都能得到及时答复。切实优化税务监管方式和纳税服务举措,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范围,简化办理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三)积极建言献策。
    近年来,我局持续关注房地产行业发展,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行业面临的涉税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合理性建议。如,今年疫情期间,我局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疫情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报送总局和市政府,争取工作支持理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说明及下步打算
    关于您建议中提到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是增值税预征率,其设定调整和留抵退税制度,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层面研究制定。
    二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设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
    三是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率。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为主体按年汇算清缴,目前没有按项目为主体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规定。
    四是纳税信用级别的评价时间每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进行,全国统一进行,且评价过程涉及大量企业的涉税数据、指标调整和人工录入审核,客观上无法做到提前。
    综上,根据现行法律体系,相关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地方无权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外自行制定或调整。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立法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向税务总局反映,建议能适时考虑调整有关税收政策,出台更多针对性强的优惠政策,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不断增强市场内在活力,并按规定不折不扣落实落细。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发布时间:2020-7-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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