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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号专题】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能否以未返还前的土地成本作为计税成本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1-10-21 10:4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1#
    发表于 2008-11-15 16:32:08 |显示全部楼层
    按全额还是按余额,这要看当地税务的规定,因为国家并无明确规定。当地规定按全额的就按全额,当地没说的就按余额。要咨询和沟通当地税务。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个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 188号(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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