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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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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号专题】国税函[2008]875号为房地产企业买房送汽车、车位、商铺等促销方式松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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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1-13 20:34:54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理解:
买一赠一的前面的“一”指本企业商品,后面的“一”不一定非得是本企业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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