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51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已解决] 【税局答疑】这种四流合一受到税局认可吗?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3-3-7 10:51: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你好,我司是一间房地产企业,现在施工方总包由于拖欠下游供应商材料款,委托我司把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下游供应商,发票是施工方总包开具给我司的,在四流合一的前提下,这样的操作税局是否认可?

    答复: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如需确认更多事项,请提供详细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9-13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