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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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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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出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给业主,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如何分类?是算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还是其他开发产品?还是按照业主购买的开发产品类型分,如业主购买的是普通住宅所售的地下车位收入算普通住宅;如业主购买的是非普通住宅所售的地下车位收入算非普通住宅?谢谢!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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