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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地产财税答疑—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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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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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9-6-13 09:2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一:我公司在房屋销售时,引入了外部分销团队,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对于其销售额,还约定有一定比例的超额奖励,对于超额奖励部分,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2)签订代为办理协议或合同,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
    (3)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的超额奖励部分,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凭借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收入10%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问题二:公司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为办理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委托其他机构代销时,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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