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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房产税节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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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0-17 16:06: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利用新准则进行房产税筹划
www.tax315.com.cn 2008-6-20 10:40:58 中国税网
利用新准则进行房产税筹划


  随着新会计准则实行范围的不断扩大,企业运用新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核算的规定,进行房产税筹划的案例日渐增多,该筹划的主要思路是运用新准则的规定降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房产税相关政策,纳税人自用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余值,一般为房屋账面原值的70%-90%.对于房屋原值,《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执行原会计制度时,一般情况下自建、外购的房屋进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时,都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因此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而新准则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因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较低。

  如恒泰集团(民营非上市公司)2008年1月份购得楼宇一幢,改造后用于办公,支付价款6000万元。恒泰集团2007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如恒泰集团2008年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规定恒泰集团应将支付的价款60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恒泰集团2008年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所支付的6000万元购楼款可按照一定标准分摊为土地使用权3000万元,房屋3000万元。若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所购楼宇的土地成本每年产生房产税3000*(1-30%)*1.2%=25.2万元(设减除比例为30%);若实行新会计准则,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计入无形资产,则每年可节约房产税25.2万元。

  仅从房产税的角度考虑,以上筹划政策明确、操作简便,应是一个成功的思路。但企业在具体应用时,应跳出房产税的局限,从土地成本核算科目改变所带来的整体税收成本的变化进行考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规定如下: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上例中,恒泰集团土地使用权核算的改变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如下(按照国家规定,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住宅用地年限为70年):

  该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年折旧额为150万元,产生3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抵税作用,同时缴纳的房产税也可产生6.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抵税作用,即每年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3.8万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综合用地年摊销额为60万元,产生1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抵税作用;住宅用地年摊销额为42.86万元,产生10.72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抵税作用。

  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恒泰集团土地使用年限内的净现金流情况如下:

  1、综合用地

  (1)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1年至第20年为18.6万元/年(37.5万元+6.3万元-25.2万元);第21至第50年为-18.9万元/年(-25.2万元+6.3万元),总现金流为-195万元。

  (2)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1年至第50年为15万元/年,总现金流为750万元。

  2、住宅用地

  (1)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1年至第20年为18.6万元/年;第21至第70年为-18.9万元/年,总现金流为-573万元。

  (2)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1年至第70年为10.72万元/年,总现金流为750万元。

  由以上可以看出,恒泰集团该地块无论何种性质,土地成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静态现金流情况都优于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在购入该楼宇的前20年,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现金流要高于土地成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如恒泰集团系无限期持续经营,应选择新准则的土地核算方式以获取最大的现金流;如恒泰集团购入楼宇后可预见的经营期小于20年,则应选择继续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以尽可能的减少经营期间的现金流出,当该楼宇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住宅用地时,此选择的效益更突出。

  最后,运用上述筹划思路需要注意的是:

  1、利用新准则进行房产税的筹划仅适用于按照房产余值计税的情形,对于出租用房产,由于系从租计税方式,不适用上述方法。

  2、以上筹划建立在新准则尚未出台全面强制执行时间表的前提下,如时间表规定新准则近期内全面执行,则应根据强制执行的时间、纳税人资金控制、土地使用权年限等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从而获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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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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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10-17 16:08:10 |只看该作者

实报实销轻松节税

实报实销轻松节税
  在目前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开拓销售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销售人员需自行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公司成本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2006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金。销售人员老王2006年经过努力拼搏,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公司的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然而,当老王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老王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大,因此,财务人员详细地告知了老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为:310000×25%-1375=76125(元)。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老王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件计算的。

  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10000÷12=25833.33,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面对近8万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他说,到了年终,虽然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还要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然而,财务人员也爱莫能助。按税法规定,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假如按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相捆绑的方法对销售人员发放年终奖,那么财务人员的这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老王所说的情况也是客观的,在实际工作中,老王确实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

  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就可以轻松解决此问题。

  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那么,老王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310000-310000×(10%+15%+5%)=217000(元)。老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0%-375=43025(元)。

  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10000×(10%+15%+5%)]×33%=30690(元)。假设2006年,万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万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采用此种方法之后,老王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6125-43025=33100(元),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690元,老王和万成公司都能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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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10-17 16:09:23 |只看该作者

巧用会计处理方法税收筹划

巧用会计处理方法税收筹划
  1、购买法下的纳税影响

  (1)减少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购买法下,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

  (2)增加合并企业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即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总和。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合并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而这里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

  (3)确认被并企业商誉,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购买法是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合并企业要按公无价值记录取得的被并方资产与负债,合并成本超过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摊销。商誉的摊销,加大了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2、权益法下的纳税影响

  权益法对纳税的影响与购买法正好相反。

  (1)增加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权益集合法是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纳入合并损益表,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集合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因此,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增加,这意味着未来弥补亏损可能要小,从而降低了潜在的节税作用。但是若合并时,被并企业已经亏损,则可能会增大未来的节税作用。

  (2)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权益集合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而账面价值一般会低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合并后企业并没有明显增加额外的资产价值,也不能额外提高未来的折旧额,从而不能加大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但是若被并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资产已严重贬值,其公允价值可能低于账面价值,则情况可能相反,即合并后也会增大折旧的“税收挡板”作用。

  (3)不确认被并企业商誉,不增加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权益集合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企业的价值基础不变,其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计价,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与被并企业实收资本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因而不存在确认商誉的问题,也就不会发生商誉摊销。增加未来经营成本,产生节税作用。

  例: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0年6月兼并广东韶关某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价值为:资产总额1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000万元,负债为1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后公允价值为:资产总额2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20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8000万元。又设合并时,B企业留存收益500万元,商誉为500万元,所得税率为15%,为简化起见,假设固定资产按统一折旧率提取折旧,商誉平均摊销,且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采用两种方法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评估公元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抵税金额:(12000-10000×15%=2000×15%=300(万元)

  商誉摊销抵税金额:500×15%=75(万元)

  留存收益补亏的潜在节税金额:500×15%=75(万元)

  节税金额总数:300+75+75=450(万元)

  从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税收影响的分析可以得出:购买法比权益集合法更能节税。虽然,对于合并亏损企业或濒临破产的企业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但是权益集合法的持续经营假设条件,已基本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在并购费用的摊销方面虽然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即购买法下,只有间接费用在当期列支,直接费用调节资本公积或计入投资成本,而权益法下,合并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但是,若并购费用尤其是直接并购费用较小时影响不会很大。综上所述,购买法比权益集合法在节税方面具有更大优势,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节税更多。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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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08-10-17 17:13:16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8-11-3 00:20:05 |只看该作者
    支持,好东西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8-12-8 18:57:0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7 10:56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7#
    发表于 2008-12-11 16:43:54 |只看该作者
    支持,好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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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3-5-5 12:0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08-12-15 14:38:50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真是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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