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公司高管的交通补贴、 通讯补贴是拓展业务、 活化渠道的一项常规支出, 站在公司层面也是 一项高性价比的支出, 但该项目最近频发个税风险。 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 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应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 应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不按月发放的, 应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 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由 原省级地方税务局 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 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査测算, 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且该数据会上报税务总局备案。 扣除比例一成不变, 发生数额与日俱增, 陷阱不言自明。
【文件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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