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结转后“以前年度调增的毛利”可否在季度申报时一次性调减?
房产企业完工年度需要将预收收入结转为主营业务收入。那么在完工年度季度申报的时候,“以前年度调增的毛利”可否在季度申报时一次性调减呢?
我们都清楚,企业完工年度是要将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因为预收款对应的毛利在未完工年度调增过,完工年度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后,实际毛利已经计入了利润总额。之前的预计毛利,可否在本行调减呢?
按照我们上述分析,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填报时无法将“以前年度调增的预计毛利”一次性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进行调减。
那么企业当期不是要多交税了吗?
的确!在季度申报时,如果完工年度转了主营业务收入,无法做到对预计毛利的调减,必然造成企业当期的利润虚高,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最终导致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多缴税款,走上“漫漫退税的长征路”。
细心学员也会发现在《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对“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的填报解释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填报说明中并没有说可以将“预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毛利”做调减填报。
所以,企业在完工当季或者一定时期内,谨慎结转成本、确认收入,即使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一定要给结转成本、确认收入一个期限,那就是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明确的“完工年度次年的汇算清缴终止日之前”。
完工时点,可以说是房地产税收风险的一个分水岭。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完工阶段的每一个问题的处理。
文章来源: 金穗源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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