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建筑企业反映,要求明确建安劳保费缴纳及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建安劳保费的基本定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2〕42号),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建安劳保费由各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统一收缴,并拨付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支付离退休职工费用,以及支付其他服务和保障建筑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费用。 二、建安劳保费收取比例及财务管理模式 (一)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率标准计取,即按工程造价的2%计算,统一由各市、县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取。 (二)各市、县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建安劳保费实际收取额的10%上交自治区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部分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余下部分的80%和20%分为基本回拨部分和市、县调剂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 基本回拨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上交的建安劳保费的72%,工程总价的1.44%(2%×90%×80%),按工程项目进度回拨给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回拨部分是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交纳,对口回拨给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市、县调剂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建安劳保费的18%,工程总价的0.36%(2%×90%×20%),由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调剂部分并不按照工程项目对应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 三、建安劳保费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安劳保费基本回拨部分和调剂部分均应缴纳增值税。 (一)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安劳保费基本回拨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台账分项目准确核算建安劳保费基本回拨部分,并按照建筑项目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按规定分项目准确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增值税适用税率。 (二)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安劳保费调剂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安劳保费调剂部分,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和简易计税建筑项目合同金额的占比,分别适用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从高适用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建安劳保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一)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到建安劳保费时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2%缴纳建安劳保费时,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二)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安劳保费基本回拨部分时 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回拨款时,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换算不含税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使用三联发票,专用发票使用六联发票)给建设单位,开具的品名为:“建筑服务”,并将其中一联发票交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发票备注栏内需注明交纳建安劳保费时取得的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号码。 (三)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安劳保费调剂部分时 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建安劳保费调剂金额时,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开具的品名为:“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内需注明取得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建安劳保费调剂部分。 五、建设单位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回拨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