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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这是什么时候的文件啊,好象过时了耶,07年1月开始对外资也征土地使用税了呀。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售期间,应按建筑面积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不同意上述观点,房屋是开发企业的产品,建好之后,虽然没有出售,但使用权已不属于开发商,办理了大确权后,相对应的土地面积已经在土地证上减除了,这是最好的证据。个人认为,大确权后的商品房对应的土地面积不用交纳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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