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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结束计算缴纳 规定的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21-12-29 00:37
  • 签到天数: 49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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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6-10-4 18:01:18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200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 三 点 怎么样才算  土地的实物 或 权利 状态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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