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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A,目前同B工业企业签订了合建经济适用房的协议,土地由B企业从政府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证记载所属单位为B企业,其他所有投资均由我公司投资.根据协义B企业可取得部分房产,其他房产由A公司取得收益.但B企业在合资的时候讲清楚不做账. 取得的凭证大部分以B企业为抬头. 目前很困惑的以谁为主体来做账,如何做账才合理? 求助!以下哪种方法最好:
A,由我单位来做账,但是B企业为抬头的发票如何记账,如何反映;尤其是土地使用权.
B\由B企业来做(但B企业营业执照中并无房地产开发项),如何做才符合要求,B企业做哪些前期工作?
C\B企业根据合同不做账,能否以项目部形式来做账?以项目部形式做账,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项目部前期需展开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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