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6-10-24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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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学习体会之一~九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学习体会之二
原问题:“2、分解售房款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学习情况:
一、营业税收入的范围
1、价外费用
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2、违约金
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
3、维修基金
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国税发(2004)69号)
4、动迁补偿
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549号)
5、还本方式销售
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二十条)
6、销售折扣
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3]16号)
7、物业代收费用
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理解:从中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气费可以扣除缴纳,代收的维修基金不用缴税,收取的各种保证金(例如装修保证金)不用缴税,但是如果按照目前某些企业的做法,收取了各种集资费、气源费等是否免交营业税,恐怕很难。
8、视同销售
⑴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国税发(1993)149号);
⑵ 以新建房产用于安置拆迁的(即前面说的动迁补偿,国税函发[1995]549号);
⑶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国税发(1993)149号),例如无产权的地下停车场;
⑷ 以房换地、以房换地、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房(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
⑸ 以房换房的(不含拆迁安置);
(6) 以开发房地产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
⑺ 以开发房地产抵偿债务的;
⑻ 将开发房地产用作利润分配,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
⑼ 将开发房地产用于本企业捐赠、职工福利、奖励等;
9、售后回租和售后回购
售房回购业务双方均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售房回租业务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第144号)。
10、实质重于形式
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财税(2003)16号)
二、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1、收入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总额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减去前期已经预售的收入)、预售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代建工程和劳务收入、商品房及周转房租赁收入、以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税收入。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国税发〔2006〕31号)
2、视同销售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国税发〔2006〕31号)
对于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赠送装修、赠送家电、赠送车库等附属面积的,也作为视同销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委托销售
⑴ 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6〕31号)
⑵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6〕31号)
三、带装修房屋的情况
1、营业税: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8]53号文件)。
2、所得税:对于所得税来说,作为一项收入还是分解成两项收入,对于收入总额都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如果为了广告需要而标明赠送空调、家电等,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变化:如果房地产公司与另外一家装修公司合同,分别同购房者签订合同;甚至房地产公司、装修公司、电器销售公司分别同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装修合同、电器购买合同,从税收方面是不是更有利一些?
当然,这是税务角度的建议,从房屋销售来说,购房者更相信开发企业,而不是什么装修公司。
四、赠送阁楼、车库、车位等
房地产公司为了促进销售,经常会赠送阁楼、车库、地上或地下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措施。这些阁楼、车库、地上或地下车位,有的有建筑面积,有的没有建筑面积(不足2.2米高,例如阁楼),有的只有使用权(例如地上车位),有的是从人防部门租过来的(例如地下车位)。但是无论什么情况,如果是赠送字样,千万不要忘了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样,这也是税务方面的建议,对于销售人员来说,赠送更容易吸引到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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