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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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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30位房地产成本总论营改增,精辟到家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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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5-1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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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1#
    发表于 2015-5-20 12:53:0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angruoxie 于 2015-5-20 12:56 编辑

    。有群友提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意味在项目销售前,没有销项税;前阶段的各个纳税期差额小于0,暂不纳税,对企业的现金流有好处。
    我认为在项目销售前这种情况对地产现金流没有好处!
    因为没有销售之前,地产企业进项太多了!而销项又没有,实际上这段时间这部分税是由地产企业承担的!
    我个人认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快速流转给最终承担人的时候,流转各方的资金流才受益。
    这回房地产企业又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压了好多进项哦。。。要是房子买不动,哇塞!本来就没有的事情,结果又多了一个负担!
    另外可以片面的考虑一个法人企业装多个不同开发销售阶段项目,这样,增值税混着抵扣。

    如果乙方不前转增值税负的情况下,以上考虑就是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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