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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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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专题】报销的手机话费是否应该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
发表于 2009-4-17 17:28:37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4-17 17:35:35 |显示全部楼层
上边是天津地方税务局下发的通知,但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时,税务局讲,企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费用,均应并入工资总额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我目前的做法是在规定限额内,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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