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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rischow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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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精华答疑:实物出资,财务如何入账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6 天前
  • 签到天数: 332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1#
    发表于 2014-6-27 05:49:35 |只看该作者
    先回帖,再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25 16:09
  • 签到天数: 237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2#
    发表于 2014-6-27 08:21:5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5-22 13:29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13#
    发表于 2014-6-27 08:47:56 |只看该作者
    那要看实物是啥呀,才好有相应的会计科目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7-21 09:27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14#
    发表于 2014-6-27 10:28:55 |只看该作者
    是什么实物呀?是自己东西吗?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一般来讲,可以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2、该实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股东取得股东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 3、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在我国公司登记实务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有益性做了严格的规定,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的生产资料。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4、该实物上未设担保 由于《公司法》[1] 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3-16 11:01
  • 签到天数: 19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5#
    发表于 2014-6-27 11:59:48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0 07:40
  • 签到天数: 288 天

    [LV.8]以坛为家I

    16#
    发表于 2014-6-27 12:21:3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15:08
  • 签到天数: 636 天

    [LV.9]以坛为家II

    17#
    发表于 2014-6-27 14:33:45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2017-7-21 06:58
  • 签到天数: 126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8#
    发表于 2014-6-27 14:41:31 |只看该作者
    看一看

  • TA的每日心情

    2017-7-21 06:58
  • 签到天数: 126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9#
    发表于 2014-6-27 14:42: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19 11:32
  • 签到天数: 43 天

    [LV.5]常住居民I

    20#
    发表于 2014-6-29 10:33:10 |只看该作者
    看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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