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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燃情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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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9-18 14:31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
    发表于 2009-7-31 15:46:08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定金和意向金是否按收到之日计缴营业税?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2008年汇算按预售收入的15%预计利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请问该预售收入是否包含收到并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和《房地产预售合同》而收取的定金和意向金,另2006-2007年汇算按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中,预售收入也是否含以上两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规定:“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法规:‘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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