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材税务问题,请教各位同行:1装修装饰甲供材;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3甲供设备;这三块内容不交营业税好象已经深入人心的了。 想问的是: 1、装修装饰甲供材不交营业税,是按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但这个文件已经失效。现在如果装修甲供料不交营业税,执行的是什么依据: 比如:某房企有20000平方的自持物业,现委托A建筑公司装修,合同价10000万元,其中材料6000万由某房企甲供,清工4000万,对A建筑公司是仅按4000万交营业税吗?文号依据是什么?是不是各地税务执行标准不一? 2、某甲方(房产公司,或酒店)从农户苗圃自购苗木500万(取得农产品发票或园林公司开具的苗木销售发票),并请劳务工种植支付劳务费30万(取得劳务发票),想问的是:这样的操作,会不会有税务会提出:需按(500+30)万交建筑业营业税,作为房产公司(或酒店),如何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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