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5-12-26 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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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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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W公司公司名下有两块土地M和N,由于公司发展的需要,准备出售其中一块土地M,为了节税考虑有一下两种方案:
1、W公司将M地块投资成立全资地产公司A,通过转让股权形式,将M地块转让出去。此项业务涉及到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评估价作为确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依据。根据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因此此种方式比直接出售M地块,少缴纳了一部分营业税。
2、W公司将M地块通过企业分立形式成立B公司,同时减少相应的注册资金,不予分摊负债。根据税法规定小税种全部减免,关键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特殊化税务处理的要求,就可以做到免税分立,然后根据免税分立的要求,保持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要求,再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将M地块转让出去,此时只需根据因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上述理论站得住,操作可行显然第2种方法更为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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