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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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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在工地旁做的售楼部计入什么科目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
    发表于 2013-5-30 07:57:54 |显示全部楼层
    售楼中心一般计入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费中,但是由于贵公司持有产权并约定1年后转让给第三方,因此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并由开发公司持有产权,通过开发成本科目单独归集计算成本,最后转让给第三方。如果土地是第三方的话,这种可能也是存在的,可以作为代建处理,只要符合四个条件就可以节省一笔税金。注意的是如果如果转为自用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处理。以上仅供参考。

    点评

    谢谢!售楼部的土地权是不属于我们是属于对方购买的,建造施工加装修是我们出的钱7万加98000元共168000元,以后里面的电脑空调沙发等我们还要买,这些如何做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30 08:28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6-2 08:02:55 |显示全部楼层
    (1)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贵公司,贵公司仅仅是建设售楼处并在一定时期内无偿使用,到期后无偿移交给第三方(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基于这种情况完全可以作为代建行为处理,双方签订协议,由第三方委托贵公司建设售楼处,双方挂往来账,每年的房租转账支付即可。贵公司就是:借:应收账款—第三方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时冲减应付账款即可,每年租金额冲减应收账款,仅仅是走账而已。或者干脆将第三方的租金收入账务计入营销设施费中处理。(这样有些不配比的,账户对应有些突兀,不好理解)。(2)作为代建满足四个条件: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立项及相关手续: 2、受托方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3、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建安工程结算。因此,审批图纸图审施工等均由第三方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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