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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在工地旁做的售楼部计入什么科目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
    发表于 2013-5-29 11:10:59 |显示全部楼层
    左云 发表于 2013-5-29 12:03
    还有建售楼部的合同7万元,这两笔是计入销售费用,还是固定资产?

    建好的时候是入固定资产,摊销折旧的时候入到:折旧费用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3-5-29 11:25:35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企业营销设施的计税处理
    [转贴]房地产企业营销设施的计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扩展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和样板房,相应的其会计处理、纳税处理也必然有不同的方式。


        一、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计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可以理解,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二、项目小区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计税处理




        对于项目小区之内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一般不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而是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判断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即房地产企业利用建造的会所预先充当售楼部、样板间,如果符合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则视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如果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充当售楼部、样板间的会所等营销设施需要单独核算成本,若是企业自用,按照自建固定资产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非企业自用,则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处理。



        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存在一定的操作的空间,既可以将上述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也可以继续按开发产品管理,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的一定的税负差异,因此开发企业在确定管理方式时,在考虑方便客户和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同时,也应将税收因素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考虑。



        例如,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房地产企业要承担该部分房产的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10%~30%)的余值的1.2%计算缴纳)和土地使用税,但是在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却可以按规定对其计提折旧,获得抵免所得税的好处。由于该部分资产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缴纳营业税,自用或拆除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还能免除或获得该部分税收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如果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按开发产品处理,由于其成本包含在开发产品中,所以只能从产品的销售中回收,税务处理需要按照实际销售缴纳营业税和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如果企业持续自用,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随同房屋一同出售,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如果单独计价销售,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际中房地产企业少有一般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项目小区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计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除在项目小区内设置建造的营销设施外,还有可能在项目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项目展示区、接待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这些设施有可能是房地产企业租入使用,也有可能为自建行为。



        对于项目小区之外的营销设施,税法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些都应该属于项目销售环节产生的费用,应当计入销售费用处理,如果自建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由此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3-5-29 11:31:02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项目营销设施可否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2012-09-22 18:47:15)转载▼
    标签:房产
    公共配套设施
    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
    配套设施费        分类:房地产专栏
     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包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不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请问该等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享受20%的加计扣除? 淘税网www.cntaotax.net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淘税网www.cntaotax.net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营销设施系利用开发产品、公共配套设施(如会所),则相应的建造成本应视同开发产品、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予以扣除,且可以加计20%;但如果该营销设施系专门建造用于项目营销且最终未出售留作自用或自行拆除,则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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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建售楼部的合同7万元,这两笔是计入销售费用,还是固定资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9 12:03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4#
    发表于 2013-5-31 14:59:19 |显示全部楼层
    左云 发表于 2013-5-29 12:00
    非常感谢您,就是太专业了看不太懂,我现在是一张九万八的售楼部装修发票不知如何做账?

    售楼的专修应该费用化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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