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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河南省:2013年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业纳税评估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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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4-3 21:28: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业纳税评估的通知
    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发展科发布时间:2013-03-11
    各纳税人:
    按照工作安排,我局决定对建筑安装业开展纳税评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评估的范围
    我局辖区内负有税收纳税义务的建筑安装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属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纳税评估的内容
    建筑安装业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
    三、纳税评估的时限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纳税评估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纳税评估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3月11日—3月31日)为自查补报阶段
    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在我局外部网站上刊登《省地税直属分局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通知》、《纳税人自查重点》、《建筑安装行业自查情况报告表》、《自查报告模板》。通过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短信通知建筑安装企业开展自查。纳税人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纸质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报告、自查表的电子文档交给税收管理员。
    第二阶段(2013年4月1日—4月30日)为税务机关调查核实阶段
    税收管理员根据建筑安装企业报送的自查资料,结合同行业企业成本费用、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分析,找出差异点和异常点,进行调查核实。2013年4月22日之前,税源管理科应将建筑安装业自查情况总结以及纳税人报送的自查报告、自查科室汇总表报送给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第三阶段(2013年5月1日—7月31日)为重点评估阶段
    根据税源管理科上报的自查结果,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将和管理科组成纳税评估小组,对建筑安装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部分建筑安装企业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将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
    第四阶段(2013年8月1日—10月31日)为全面评估阶段。
    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和措施,税源管理科对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对存在偷税疑点的企业,移送税务稽查。
    第五阶段(2013年11月1日—11月3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
    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对此次建筑安装业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和完善我局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管理制度。


    附件:1.建筑业自查表.xls
    2企业建筑业自查模板.doc
    3纳税人自查重点.doc
    纳税人自查重点

    (一)营业税
    1.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自查的同时,还应重点自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2.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自查时可参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3.重点自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自查其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重点自查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
    4.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1.自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自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Dai.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自查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自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即自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自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自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是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3.重点自查项目。对于大型建筑企业,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自查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自查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三)个人所得税
    1.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核销及相关税款缴纳情况。
    (五)其余地方各税缴纳情况。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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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4-17 13:09: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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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5-14 00:19:12 |只看该作者
    不错。可以做为样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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