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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河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1-5章章节讲义汇总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2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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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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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1-20 18:01: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序言
    一、会计从业考试特点

    为了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市场准入中的作用,推动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顺利开展,财政部于2009年10月全面修订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考试大纲作为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统一标准和命题唯一依据。这就意味着,从201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将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内容。同时,财政部也在积极推进考试方式的改革,目前有些省份正在试行无纸化考试,即上机考试。在未来的几年时间里,这种新的考试方式将会在全国全面推行。
    二、复习方法
    为了让大家取得好成绩,顺利通过考试,各位考生在复习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尽量选择一所声誉好的培训学校和培训老师,要注意认真听课,提高听课的效率。争取在课堂上把基本问题和疑难问题解决了。
    第二,课下注意多看书,多复习,解决遗忘的问题。尤其要注意精读考试指定教材和考试指南。
    第三,适当作些练习,练习一定要在充分复习的基础上作,这样既可以提高作题的效率,又可以增强自信心。在练习的过程中,要注意两种能力的培养,一个是精确性的训练,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都是非常丢分的题,而且分值越来越高。另一个是分析能力的训练,这主要是针对综合题来讲的。
    第四,注意研究历年考题,因为试题的重复率较高。
    第五,在考前一段时间,可以做几套模拟试题。这对于锻炼实战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在做题时,一定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的规定。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结构图】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会计学会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总体责任
    会计
    核算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
    四项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
    四项要求
    会计档案

    其他
    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的文字
    会计
    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监督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政府监督
    监督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部门。监督对象是会计行为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设置
    包括总体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职务与专业技术资格
    包括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收费员、收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交接的范围、程序以及责任的划分
    法律
    责任
    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制度,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重点提示】重点掌握会计法律的制定主体及效力。会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会计法律制度中效力最高。
    (一)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1.《会计法》立法宗旨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立法“规范会计行为”
    这是制定《会计法》的直接目的,也是经济发展之后形成的客观需要。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会计的进步。现代会计成了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成了合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此情况下,会计行为需要规范化,制定会计法就成为经济发展、会计进步的必然需要。
    (2)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会计行为必须遵循的一条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是保证会计管理能真正有效的前提,也是会计信息的基本价值所在。因此,在确立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时,首要的规范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在《会计法》所确立的各项行为规则中,也都体现了这一根本原则。
    (3)通过立法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法》的另一重要的立法宗旨。《会计法》的这两个立法宗旨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没有规范的会计行为和高质量的会计资料,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就难以成为现实。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都适用《会计法》。
    (二)《注册会计师法》
    【例题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规范性文件
    【答案】A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重点提示】会计行政法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效力低于会计法律,高于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举例】我国当前施行的会计行政法规有两部,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例题2·判断题】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答案】√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举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
    【举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重点提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财政部,在会计法律制度中效力最低,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其中,会计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例题3·多选题】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是(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单位制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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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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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发表于 2013-1-22 18:20:24 |只看该作者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根据财政部、原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级资格、中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应对参加报名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不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记录的,应取消其报名资格。目前,高级会计师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会计职业道德不仅是考试的重要内容,也是评审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单位在聘用会计人员时,除考察其专业胜任能力外,更应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将会计职业道德奖惩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聘联系起来。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对社会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律制度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通过检查,一方面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是对各单位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检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会计人员不仅要承担《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必须接受相应的道德制裁。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因此,对于那些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优秀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会计职业组织起着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应充分发挥中国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抓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审查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职业记录和诚信档案,选择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无不良记录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开展对会计人员的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加强检查,督促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在制度建设上,要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有效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同时,单位负责人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2.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要根据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抓好督促落实。
    3.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以新闻媒体为阵地,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了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促进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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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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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2 18:20:02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是通过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以及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将受到的惩戒和处罚。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职业道德警示教育是指通过开展对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给会计人员以启发和警示。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人员辨别是非的能力。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岗前职业道德教育是指对将要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进行的道德教育。包括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及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的侧重点应放在职业观念、职业情感及职业规范等方面。
    (1)会计学历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2)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是对已进入会计职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的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始终。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1.概念。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按照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在自身道德品质方面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锻炼、自我提高,从而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境界。
    职业道德修养的最终目的,在于把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逐步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从而将职业实践中对职业道德的意识情感和信念上升为职业道德习惯,使其贯穿于职业活动的始终。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他律性,职业道德修养的自律性以及转化的必要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环节包括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行为等方面的修养。这四个环节相互联系,不可或缺,形成一个完整的修养过程。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重点提示】注意这四个环节的关系。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开展自我批评、自我解剖是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方法。
    2.要提倡“慎独”精神
    “慎独”是衡量一个人道德觉悟和思想品质的试金石,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在于做到了“慎独”。
    3.虚心向先进入物学习
    向先进入物学习,首先,要熟悉了解他们的动人事迹和美好形象,从感情上受到感染,引起共鸣,激发学习的决心和力量;其次,要以他们的言行为镜子,对照自己找差距,激励自己向更高的思想境界攀登;最后,要把学习先进入物的事迹落实到自己的具体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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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2 18:19:29 |只看该作者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重点提示】此处容易考判断题。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
    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监督时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各项准则、自律在先,同时也要求他人遵守准则,将单位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和经济行为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对照,先做出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对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不予受理。
    3.坚持准则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单位、部门以及个人利益时常发生冲突。会计人员坚持准则,不仅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社会公众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重点提示】重点掌握坚持准则。当发生道德冲突时,一定要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重,顶住压力,自觉抵制违法乱纪行为。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提高技能,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会计职业技能包括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等。不同岗位、不同级次的会计人员有不同的技能要求。  
    【重点提示】此处容易考多选题。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只有具备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才能不断进取,才会主动地求职、求学,勤学苦练,精益求精。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只有具有锲而不舍的“勤学”精神,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理论水平、操作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才能推动会计工作和会计职业的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同时,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锤炼提高职业技能。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企业管理活动服务。参与管理就是要求会计人员积极主动地向单位领导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地参与市场调研和预测,参与决策方案的制订和选择,参与决策的执行、检查和监督,为领导者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活动,当好助手和参谋。  
    【重点提示】注意参与管理是会计人员“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好参谋,为企业管理活动服务。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娴熟的业务、精湛的技能是会计人员参与管理的前提。会计人员只有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深刻领会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才能有效地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只有业务娴熟,并具有精湛的技能,才能更好地参与管理,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掌握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技术设备条件、产品市场及资源状况等情况,结合财会工作的综合信息优势,积极参与预测。根据预测情况,运用专门的财务会计方法。从生产、销售、成本、利润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拟订可行性方案,参与优化决策。对计划、预算的执行,要充分利用会计工作的优势,积极协助,参与监控,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不论是为经济主体服务,还是为社会公众服务,都要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只有树立了强烈的服务意识,才能做好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职能,为单位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提高服务质量  
    质量上乘,并非无原则地满足服务主体的需要,而是在坚持原则、坚持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尽量满足用户或服务主体的需要。服务不仅要文明,还要讲质量,更要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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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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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2 18:18:59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等。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1.概念。爱岗敬业就是要求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并为做好本职工作锲而不舍、尽职尽责。
    2.爱岗与敬业的关系。爱岗和敬业,互为前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爱岗是敬业的基石,敬业是爱岗的升华。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只有正确认识会计本质和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才能克服“懒”、“惰”、“拖”的不良习惯和作风。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会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就可能出偏差。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忠于职守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认真地执行岗位规范,而且要求会计人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能够抵制各种诱惑,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表现出的一种责任感和义务感。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瑕、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讲求信用,保守秘密,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活动和职业道德的精髓。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总之,会计人员应言行一致,实事求是,正确核算,尽量减少和避免各种失误;不得为了个人和小集团利益,伪造账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是会计的本质属性,也是会计信息的生命。只有会计信息能够如实反映主体的客观经济活动,会计才具有生命和发展的空间,才能进一步去显现它的监督职能和更好地为决策服务。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会计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这也是诚实守信的具体体现。秘密主要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类。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诚实守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维护职业信誉。
    第一,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客户时应谨慎;
    第二,注意评估自身是否具备业务能力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实施审计,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态度;
    第四,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重点提示】第四项要求主要针对注册会计师。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廉洁是指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自律是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
    【重点提示】“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打铁需要自身硬”。是“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的生动写照。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这是廉洁自律的基础。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公私分明,是指严格划分公私界限。不贪不占,是指会计人员不贪、不占、不收礼、不同流合污。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对于会计职业和会计工作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实际经济业务事项;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
    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失,但不是中庸。对于会计职业和会计工作而言,公正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度要公正。任何一个主体都能平等地运用会计准则、制度,而不会因某一特定主体的运用较其他主体的运用获得更大的优势。二是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的人,即公司、企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三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姿态,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出具客观、适当的审计意见。
    客观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要达到公正,仅仅做到客观是不够的,公正不仅仅是指诚实、真实、可靠,还包括在真实、可靠中做出公正选择。
    【重点提示】注意诚实守信和客观公正的区别。两者存在交叉。但是,诚实守信强调不弄虚作假。而客观公正则侧重于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是会计工作保证客观公正的前提。会计人员记账、算账、报账和进行财产清查,需要熟悉并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业务处理;注册会计师开展独立审计时,应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活动。总之,只有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会计业务。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客观公正贯穿于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1)是会计核算过程的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在具体进行业务处理时,或需要进行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2)是最终结果公正,即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即最终结果是客观公正地进行会计处理。
    3.保持独立性
    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的处理,对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评价必须独立进行职业判断,做到客观、公平、理智、诚实。
    注册会计师保持其独立性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审计事项,实现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计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
    【重点提示】注意独立性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尤其要注意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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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2 18:18:38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居于第四位。分值大约在15分左右。考点非常集中,主要集中在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上。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既有单位会计人员,也有注册会计师。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重点)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二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l)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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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2 18:16:41 |只看该作者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各基层预算单位下一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  
    代理银行凭“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小额现金账户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可按照规定从小额现金账户提取现金。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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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2 18:16:11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特点  
    (三)国库集中收付的主要内容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的内容也就包括国库集中收入和国库集中支付两个方面。  
    1.国库集中收入  
    国库集中收入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大宗收入直接缴库;零星、小额收入由执行收费(罚款)的单位集中汇缴。  
    2.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集中性支付。主要用于支付部门经常性或临时性的大宗商品或劳务。  
    (2)工资性支付。主要用于公务员的个人工资性的支出,包括工资和国家规定对个人的补贴。  
    (3)零星支付。主要用于各支出部门的日常的、零星的费用支付。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用于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核算管理的账户体系,这个账户体系主要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构成。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按照财政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设置五大类账户管理财政资金: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以及特设专户。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2)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所谓零余额账户是指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小额现金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特设专户。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一些特殊资金的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各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1)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  
    (2)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3)小额现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小额现金账户的月度资金使用额度,由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按均衡使用的原则确定,分月下达,累计使用。小额现金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小额现金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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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2 18:14:37 |只看该作者
    (三)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出资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1.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要求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需要具备如下资格:  
    (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②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④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⑤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⑥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⑦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l0%。  
    (2)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除应当具备上述二项至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②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2.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1)接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2)有权拒绝和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过程的非法干预,有权按规定向采购人收取法定的代理费用。  
    (3)有权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代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  
    3.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1)凡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自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出资,就为谁实施代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指定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2)对代理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不属于公开招标的采购信息,如果有供应商提出要求,政采购代理机构同样有义务将有关情况告知供应商。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守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优良的要求。在公开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公布采购结果,并保存采购记录至少15年以上。  
    (4)必须按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5)采购代理机构如不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5.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 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除此之外,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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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2 18:13:51 |只看该作者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采购人的特征  
    (1)采购人必须具有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2)采购人具有行政权利能力。  
    (3)采购人的决策具有政策性。  
    (4)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2.采购人的权利  
    (1)采购人有权自己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人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约定。  
    (3)采购人有权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4)采购人有权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5)采购人有权签订采购合同。  
    (6)采购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提出特殊要求。  
    3.采购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订立书面委托合同,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采购人不得将应该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对于需要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部分,必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3)采购人必须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不得干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更不得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者与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采购的公正性。同时,采购人还有义务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4)采购人必须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参与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必须平等对待各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影响供应商获得采购竞争的资格。在采购过程中,凡不属于应该保守的秘密,采购人有义务回答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在采购文件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已经投标的供应商,并相应延长招标期限。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达到以权谋私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5)采购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人必须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采购人还有义务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5年。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的权利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  
    (4)供应商有权在正式投标前,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疑。  
    (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3.供应商的义务和责任  
    (1)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  
    (2)按规定接受政府对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  
    (3)中标或成交后,应按规定的程序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  
    (4)对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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