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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同一控制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吸收合并涉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
    发表于 2012-12-6 09:13:02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实际中并未操作过合并,只能说是有一点个人思考:
    吸收合并,在乙吸收甲公司的过程中,我认为不属于营业税范围,不应该有流转税,,契税也有文件应该免。对债权人公告等步骤实际上是对买房者做一个说明,合并实际上还是被合并企业存续,但是原法人主体没有,所以对外可以公告的时候可以公告的更全面些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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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2-12-6 16:17:0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财务匪兵 于 2012-12-6 16:20 编辑

    江苏-学习 16:15:46
    吸收合并,要看情况,分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
    这个59号文有规定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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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2-12-6 16:21:35 |显示全部楼层
    杭*风雪夜归人()  16:19:05
    上面问题,流转税不交,契税也不交,所得税得看是否符合特珠性税务处理条件。

    杭*风雪夜归人()  16:19:52
    至于怎么销售,估计得花大功夫公关才可以,理论上我以为是可以的。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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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4#
    发表于 2012-12-6 16:22:46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AA)  16:20:27
    一个文件肯定是不够用的,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就够你理解好几天有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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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2-12-6 16:25:20 |显示全部楼层
    杭*风雪夜归人()  16:23:4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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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12-12-6 16:25:42 |显示全部楼层
    杭*风雪夜归人()  16:25:04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贴论坛给点金币啊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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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7#
    发表于 2012-12-6 16:27:21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学习()  16:26:27
    如果有这种事,请事务所做吧,一大堆的流程
    而且找好法律顾问,还有股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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