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回迁住房,原拆迁平房面积50平方米,由政府征收局负责拆迁,经作价每平方1500元,计75,000元,其他经济补偿5,600元,合计80,600元,拟回迁楼房(共七层)6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000元,按售价计算房屋总价直180,000元,但回迁合同上标明的价值是,80600元+(3000元*10平方)=110,600元。2011年6月签订拆迁合同,预计2012年10月完工交付使用。回迁户2012年5月缴纳的超原面积补偿款30,000元。房地产企业需缴纳哪些税收?何时缴纳?我们目前的做法:按110600元,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住房契税5%=5530元,在2012年6月申报时缴纳5月份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500元,及相关的城建等税收。 但是按您网站发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实物支付被搬迁人回迁房,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中:吉地税发【2009】117号文件规定,是否应在2012年10月建成后在缴纳契税?其余的营业税是按80600元为基数缴纳还是按150000元(180000-30000)缴纳,何时缴纳? 第一,“经作价每平方1500元”是不是117文件说的“当地同一地段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如果是——可以作为契税计征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可以按此时间确定。 第二,营业税,应当先对“扩大面积款”3万元在收到时缴税。对于还迁面积(50平方米)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是按《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还迁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