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由于销售不好,大量楼盘滞留。目前打算将部分房屋所有权确权为我公司名下。地税局要求按销售不动产缴税,还有买房的契税。我公司认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不是应税行为,不用纳税。目前文件国税发(2006)31号规定与国税函(2008)828号不一致,请问如何处理。谢谢 答:首先告诉您国税发(2006)31号废止了,按国税发[2009]31号执行,与国税函[2008]828号不存在矛盾,所得税方面应当按828号文件执行。关于营业税问题,请您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细则》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我个人觉得从理论上说:“自己不能卖给自己东西”,所以不存在营业税行为。 关于契税,按契税条例分析:不存在承受房地产行为,也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还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依法判定。如果您需要准确解答,请通过12366《转办》由省局主管权威部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