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取得竣工验收证明的开发产品改变用途,对外出租经营。假如2月1日与客户签为期10年的订租赁合同(2012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2月20日将房屋交给承租人装修,3月底装修工程完工,4月1日商场开业营业,6月1日起计算并收取承租人租金。同时,该开发产品与5月10日取得竣工备案证。请问,某房地产企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何时开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房产税有两个计税依据,一是从值计算,二是从租计算,如果说是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应从取得租金时起计算缴纳房产税(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您的叙述,“2月20日将房屋交给承租人装修”说明您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则应当从自用之日起(从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当自用房屋用于出租时,停止按(从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改为按租金收入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