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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2012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六)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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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9-22 08:31: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01、无清偿证明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我单位有一笔债权投资损失,无法取得资产清偿证明。请问,这笔无清偿证明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上述公司虽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债权投资损失,但如果符合规定,仍可税前扣除。  
    2012年05月25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02、分支机构可否享受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问: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一样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答:分支机构在法律意义上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103、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4、孙公司员工取得的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如何缴税?
    问:境内孙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就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给境内孙公司员工,请问,孙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该种情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05、如何处理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的征税?

    问: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请问此时个人并未取得现金,是否认为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等将来股权转让获取现金后,视同股权成本为零,对其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6、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公司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7、发放独生子女津贴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108、向引进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9、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有A、B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我公司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占200万元,即增资140万元,自然人B占133.33万元,即增资93.33万元,自然人C占66.67万元,即增资46.67万元。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10、购买二手车如何取得车购税完税凭证?
    问:购买二手车如何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111、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问: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112、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
    问:企业将一套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由于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此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上述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113、如何确定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时间?
    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一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但该项目是2006年批准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请问该企业能否按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该情况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执行,即从2010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14、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装卸费?
    问: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装卸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2.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115、履带式专业机械车是否应缴纳车船税?
    问:履带式专业机械车(如履带式挖沟机)是否应缴纳车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带式专业机械车不属于轮式专用作业车或机械车,不在车船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116、购买交强险时应该提供哪些资料给保险公司?
    问:对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需要购买交强险,此时应该提供哪些资料给保险公司?

      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出示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否则,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仍将代收代缴车船税。
    117、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问:企业厂区内部行驶的,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均需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118、保障性住房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19、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可否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从国外购买电脑并取得了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这种发票可否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属于上述票据类型,不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因此,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0、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否可以包含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121、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问:房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房产过程中,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122、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证据?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证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可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123、企业间资金拆借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6条规定,删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中“企业间资金拆借损失”的内容。如何正确理解该条规定?企业间资金拆借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还是将此项内容并入该条第(五)款“非经营活动债权”,损失仍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请问上述文件中,12%的比例和3倍的限额如何判断?例如,企业按20%比例缴纳,36000元(3000元/月,内蒙呼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00元/月)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为职工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36000×20%=7200(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五款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24、问:酒店向酒店集团内部高管人员提供的免费住房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向酒店集团内部高管人员提供的免费住房,不缴纳营业税。如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则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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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9-4 10:08
  • 签到天数: 230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2#
    发表于 2012-9-22 08:47:49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2-9-22 12:31:36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2-9-22 13:49:4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4 08:19
  • 签到天数: 21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2-9-22 14:33:10 |只看该作者
    这东西我收了!谢谢楼主!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8-12 15:43
  • 签到天数: 537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2-9-22 23:13:1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不错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6 11:09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12-11-27 10:34:58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真是太伟大了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8#
    发表于 2012-11-28 20:40:56 |只看该作者
    hao好贴子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55374-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5 15:36
  • 签到天数: 105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
    发表于 2012-11-29 10:26:20 |只看该作者
    多些楼主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8-12 15:43
  • 签到天数: 537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12-12-10 23:37:4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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