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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个人独资企业向有限公司投资土地涉及哪些税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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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9-11 14:4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当公司或个人以土地投资入股时,投资者其涉及的税收政策有:
    (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

    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

    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

    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

    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

    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2008年以后,新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四)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两类情况可适用。(1)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2)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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