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194|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答疑] 卖精装修房按混合销售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9-10 17:07: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含家电),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相应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含家电)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2-9-10 18:32:12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3-23 15:45
  • 签到天数: 430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2-9-11 08:46:51 |只看该作者
    看看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2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4#
    发表于 2012-9-11 08:52:00 |只看该作者
    销售精装修房是缴纳营业税,但销售的精装修房中,所包含的开发商外购的家具家电,开发商就要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5-4 15:15
  • 签到天数: 14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2-9-11 10:41:32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