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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8-23 16:11: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来源:   索引号:   文号:国税函〔2006〕478号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8-02-21   

    【字体: 【打印】 【关闭】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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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7 11:04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4-11-26 10:11:2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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