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12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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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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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为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另外也从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作出的选择。
关于甲供材的纳税处理,税法有明确的规定,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新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2号令)规定,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就是说不管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施工方的营业额都包含材料款。但实务中,我们发现,由于施工方往往觉得自己没有收到那么多的收入,还要承担材料费对应的营业税不太划算,所以很多施工方都要求建设方承担这部分营业税款,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有一定的道理,但甲方在帐务处理和纳税处理上却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风险。
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合同约定材料200万元对应的营业税6万元由甲方承担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到工程款给甲方开具了1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对甲方作出如下帐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200
贷:工程物资 200
银行存款1000
借:在建工程 10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营业税10
上述处理有什么问题呢?很显然,甲方替乙方承担了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并计入了在建工程,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乙方,属于乙方的费用,如果甲方为其承担了则属于与甲方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于甲方税前扣除,甲方这样处理等于增加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导致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因此,甲方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和帐务处理时不应体现替对方缴纳营业税。
正确的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1200
贷:银行存款990
工程物资2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营业税10
这样处理,纳税上是没有风险了,但显然乙方的收益变少了,实务中,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只能是在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时把乙方因甲供材承担的营业税考虑进去,适当提高工程价款,以弥补乙方的承担的这部分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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