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原则 一、 编制目的 基于目前地产板块三个项目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多数没有地产行业从业经验,对该行业核算特征不甚熟悉等原因。为达到公司的运作规范和各项财税法规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规范各项财务操作流程,特编制此核算原则。指导、规范、统一日常核算工作,以达到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 二、 适用范围 地产事业中心管理范围内的法人。 三、核算内容 土地成本、前期成本、基础设施费、主体建筑工程费、主体安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财务费用。 目前现有项目都处于开发初期,涉及的成本项基本在土地成本、前期成本及开发间接费用三项。由于时间原因,现就上述三项进行细则解释,日后随着项目进度尽快完善。 项目开发成本核算细则 一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核算内容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八大块:土地成本、前期成本、基础设施费、主体建筑工程费、主体安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财务费用。 (一) 土地成本: 土地费是指房产商取得土地的花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费、安置费、拆迁补偿费、旧城改造费(个别区域有)、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费用(如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契税、印花税、拍卖佣金、公证费、评估费和交易费)。这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地段越好、售价越高的楼盘,土地费占总成本的比重越高。 土地费用的核算内容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四种:划拨、转让、出让和收购股权。 1.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一般只有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方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2.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权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即从一级市场取得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其出让方式有三种,一是拍卖,二是招标,三是双方协议。从2003年8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土地的出让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3.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经营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偿地将土地使用权横向转让他方的行为,即从二级市场取得土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转让时,由于更改政府原出让土地时规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积率,需向政府补交一笔地价。 在不能用转让方式取得土地,通过招投标取得土地也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我们也可通过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取得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费用仍然是原开发商取得土地时发生的成本,土地的溢价只能通过溢价收购的形式完成(而这部分溢价只能记入收购方投资收益的借方由以后项目公司分回的利润来弥补),很难记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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