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使用业主共有的用房也要缴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免费提供给全体业主并交由物业公司的物业用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物业管理用房,一部分是物业经营用房,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自己使用的业主共有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有疑问。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中所述的“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不仅包括物业对外经营性用房则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是指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但尚未使用的房屋,则可暂不还包括物业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如果物业公司是办公管理用房的,征收房产税。对于经营性用房,如果为空置状态,则对其空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没有原值的物业用房,可由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屋原值。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江苏为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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