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5-8-12 22:30 |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
我在江苏常州,本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搞得风风火火,在清算的过程中关于“开发成本”的扣除问题,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分歧很大:
1、税务机关认为“只有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到的相关项目才可以在开发成本中列支(作为加计20%的基数)”,即采用下列举法扣除。
2、企业认为”某些费用是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的(如产权分割费用、商品房面积测量费用、工程监理费用等),完全应该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
作为从事清算鉴证的项目负责人来说,我倾向企业的看法,因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公布时间实在是太长了,而且没有根据实际进行修订,如果死搬,回影响征纳双方的关系,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不可估量。
特此向各位高手、高高手请教,有何妙策,依据由保而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