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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贺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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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合作开发”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1#
    发表于 2012-7-3 15:10:23 |只看该作者
    会计漂在青岛 发表于 2012-7-3 13:11
    有新的案例吗,作者原案例中只提一个所谓的合作建房的税收计算和投资入股的税收计算,不知道你们上面说的 ...

    企业合并与分立就是企业重组的一个方面。对于土地增值税方面知道的案例:房地产企业想通过分立的方式并开发产品分立出去成立酒店,税务局不同意免土地增值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27 09:52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2#
    发表于 2012-7-3 16:03:55 |只看该作者
    合作开发,最好事先更税务沟通好~符合相关的条件~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23#
    发表于 2012-7-3 16:22:33 |只看该作者
    不断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24#
    发表于 2012-7-3 16:29:04 |只看该作者
    讲得真好,我也碰到了问题,我公司是房地产,在自己的项目上准备开个商场,想搞个分立,还没头绪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5 16:59
  • 签到天数: 11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5#
    发表于 2012-7-3 16:53:43 |只看该作者
    master314 发表于 2012-7-3 09:31
    第2种方式,省了土地增值税,但土地成本是100万元
    第1种方式,交了土地增值税,但土地成本是4000万元
    在房 ...

    避免在前期就缴纳巨额的税费,相对土地增值税率高,而且后期操作空间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21 08:39
  • 签到天数: 11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6#
    发表于 2012-7-3 17:19:51 |只看该作者
    “企业合并与分立就是企业重组的一个方面。对于土地增值税方面知道的案例:房地产企业想通过分立的方式并开发产品分立出去成立酒店,税务局不同意免土地增值税。”
           关于风雪老大上述观点的回复及相关引用。诚然,关于企业分立免土地增值税,青岛地税有明确的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再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他地市的确没有明确的条文来明确:分立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可以免征。但,我觉得,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对此进行推导,并向当地税政执法人员争取。
          其一,社会主义国家税赋政策的公平性。
          其二,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山东省地税关于对分立行为的答疑论述:
    http://www.sdds.gov.cn/art/2010/3/22/art_7117_400438.html
    问:关于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于房产土地的分割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天津税务局一直未予答复,能否麻烦贵局明示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中,
    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其次,我们来看几个案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另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为财保、人保,以及邮电局分立为邮政、电信等分立改组业务均未征收土地增值税。其原因是公司分立涉及的不动产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什么呢?究其本质公司分立,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同时转移,并非“转让”也并非“出资”行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也不属于有偿转让土地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范畴。
          所以,我个人觉得,建行、邮电能用的政策,我们应该都是能用的,并且也是合理合法的
          而且在完善这个CASE的过程中,通过资料的查找以及印证,我发现:我原本设计的案例,还是有瑕疵的。在初始案例的设计中,我原本我以为契税是要交的,而现在看来,只要是分立业务是成立的。那么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在此,再次感谢各位同仁,你们的回帖是我不断改进和晚上的动力,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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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5-17 16:46
  • 签到天数: 15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7#
    发表于 2012-7-4 08:32:4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xf861024 于 2012-7-4 08:34 编辑

    楼主讲的很好,大家学习的资料,这种形式在背后是同一控制下可以试着操作,不是同一控制下在各方利益博弈下不具操作性还拖延时间进度。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8#
    发表于 2012-7-4 09:20:00 |只看该作者
    我没有实际操作经验,给各位新手同学们扫盲下,也希望有更多操作的朋友一起来讨论
    为什么分立不叫营业税呢?比较公认的道理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9#
    发表于 2012-7-4 11:05:35 |只看该作者
    该文值得一读,但需带着思考去看待。我之所以参与讨论并持反对意见,是因为我认为该筹划方案过程复杂且不确定的风险较高,并且该方案后期的土地增值税代价会巨增,单此一项就可能会得不偿失。我的观点:  “合作开发”不是一个美丽的谎言
         存在有其合理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4-2 11:04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30#
    发表于 2012-7-4 17:12:37 |只看该作者
    厉害厉害,这个方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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