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与分立就是企业重组的一个方面。对于土地增值税方面知道的案例:房地产企业想通过分立的方式并开发产品分立出去成立酒店,税务局不同意免土地增值税。”
关于风雪老大上述观点的回复及相关引用。诚然,关于企业分立免土地增值税,青岛地税有明确的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再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他地市的确没有明确的条文来明确:分立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可以免征。但,我觉得,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对此进行推导,并向当地税政执法人员争取。
其一,社会主义国家税赋政策的公平性。
其二,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山东省地税关于对分立行为的答疑论述:http://www.sdds.gov.cn/art/2010/3/22/art_7117_400438.html
问:关于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于房产土地的分割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天津税务局一直未予答复,能否麻烦贵局明示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其次,我们来看几个案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另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为财保、人保,以及邮电局分立为邮政、电信等分立改组业务均未征收土地增值税。其原因是公司分立涉及的不动产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什么呢?究其本质公司分立,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同时转移,并非“转让”也并非“出资”行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也不属于有偿转让土地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范畴。 所以,我个人觉得,建行、邮电能用的政策,我们应该都是能用的,并且也是合理合法的。 而且在完善这个CASE的过程中,通过资料的查找以及印证,我发现:我原本设计的案例,还是有瑕疵的。在初始案例的设计中,我原本我以为契税是要交的,而现在看来,只要是分立业务是成立的。那么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在此,再次感谢各位同仁,你们的回帖是我不断改进和晚上的动力,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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