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3234|回复: 27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 陈萍生:“甲供材”财税政策详解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6-11 13:07: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陈萍生:“甲供材”财税政策详解


      一、建筑业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规依据。


      现实中的甲供材建筑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可见,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就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并未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实际是允许的。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发包方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乙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前面二种情形在后文解释,那么,第三种情形哪些属于设备范围呢?实际上各省、市地税局对此
    早在2003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点评

    精彩,实用。全面,非常有价值!  发表于 2012-6-14 09:47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值 +1 收起 理由
    开心的云 + 1 赞!资料很不错,有价值!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4 顶1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0-13 14:42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2-6-11 13:39:43 |只看该作者
    甲供材--有争议的事项,学习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6-1 13:51
  • 签到天数: 55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2-6-11 13:41: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2-6-11 14:06:06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辛勤工作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3-11 11:0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12-6-11 14:18:16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23:01
  • 签到天数: 370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2-6-11 14:34:28 |只看该作者
    值得一学

  • TA的每日心情

    2016-8-30 17:09
  • 签到天数: 19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2-6-11 14:37:13 |只看该作者
    看隐藏内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7 15:49
  • 签到天数: 65 天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2-6-11 14:56:08 |只看该作者
    甲供材一直重点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4-1 14:51
  • 签到天数: 367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2-6-11 15:24:37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2-6-11 16:12:0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现在很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