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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魅影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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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企业装修费用税务和会计处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71#
发表于 2015-11-7 11:12:48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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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72#
    发表于 2015-11-29 09:00:3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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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73#
    发表于 2017-6-13 22:42:58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租入房屋装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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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74#
    发表于 2017-6-14 08:38:48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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