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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2年04月02日答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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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4-11 07:31: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问: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问:个人销售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购房的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遗嘱、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确定。

    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税?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对学校取得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据此,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这种属于无偿取得,不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权,这种赞助收入属于有偿取得,应缴纳营业税。

    问:污水处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缴纳营业税。

    问: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有关“代理业”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业务。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业代理业务,并取得代理费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问:对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在营业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应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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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4-11 07:53: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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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4-11 13:53: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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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6-26 12:40: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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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6-27 20:30:25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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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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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1-29 10:33:2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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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2-11-29 18:02:49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2013-3-1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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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12-11-29 18:19:5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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