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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狼毒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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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号专题】预售之前的业务招待费各地处理政策讨论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9-1 16:39
  • 签到天数: 12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
    发表于 2012-4-19 15:01:35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也是没收入全额调增,永久性差异。不合理啊,等我们有多少亿收入时,就没有那么多招待费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9-1 16:39
  • 签到天数: 12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2-4-19 15:14:57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地方按缪司长的答复执行的,就很合理。
    缪司长:你好!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  2009-04-24 09:56:45  ]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  2009-04-24 09:56:45  ]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  2009-04-24 09:5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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