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地点:县财政局会计科2.许可依据: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316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核准登记冠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代理记账”字样,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3.申请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代理记账机构法人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4.申报材料(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简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七) 使用财务软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安徽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软件名称、模块、功能。5.办理程序:申请人到财政局会计科领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或从网上下载),如实填写;审查相关申请资料;受理申请;审查合格后,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6.承诺期限:法定期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