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解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发布《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注册地不一致,且分别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如果总、分机构政策执行差异过大,即会存在人为调节增值税税负的一系列纳税问题,不利于税改的有效推动。财税[2011]132号出台适逢其时,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将具有示范性操作意义。 一、汇总纳税范围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纳入汇总纳税的为财税[2011]132号附件2所列明的总机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和安徽、山东、江西、浙江、山西、河北、甘肃、北京、四川九家分公司和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二、纳税地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改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纳税地点不变,试点内企业改变的仅是由地税申报改为国税申报,应税服务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试点外企业缴纳营业税政策不变。 三、纳税方式 1.分支机构自行计算缴纳税款。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例如,2012年1月北京分公司航运业务收入1000万元,上海航空公司航运业务收入2000万元,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收入17000万元,北京分公司2月纳税申报应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在北京缴纳入库;不考虑进项税额,上海航空公司2月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2000/(1+11%)×11%=198.20万元,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以附件1《营业税传递单》、《增值税传递单》的形式,传递总机构确认纳税。 2.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两部分组成。 其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如总机构收入加上上海航空公司收入构成,销售额为(17000+2000)/(1+11%)=17117.12万元。 其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即如北京分公司,应税服务营业额为1000万元,换算销售额为1000/(1+11%)=900.90万元。 3.总机构应纳税额计算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款后,解缴入库。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总机构应交增值税(17117.12+900.90)×11%-30-198.20=1981.98-30-198.20=1753.78万元。 4.总机构进项税额可以汇总确定 上例中没有考虑非试点地区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税改前,对于取得发票不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改后,总机构要按照整体销售额确定应缴纳增值税,相应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可以抵扣。因此,财税[2011]132号规定,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尽管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还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从总机构层面上来看,整个东方航空相当于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例如,上例中北京分公司营运收入尽管缴纳营业税,但其运营业务中一样可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只不过要由上海总机构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进项抵扣处理了。上海总机构处理时,对于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税务管理 为保证试点改革中,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财税[2011]132号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附1),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附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总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终了后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开创了总分机构税改先河,与其总部设在上海有关。财税[2011]132号的出台,以东方航空为例,为众多总机构设在上海的大型企业集团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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