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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 新会计准则广告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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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7-8 12:22:23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新会计准则广告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另外,税法还对特殊产品或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在限额内可以在当期申报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为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做好基础工作。
      例如:某企业(假设适用2%的广告费扣除比例)2007年、2008年、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00万、2000万、2300万,各年度广告费实际支出额分别为40万元、42万元、43万元,各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78万元、82万元、90万元。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假设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会计处理:广告费支出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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