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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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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专题】全国各地土地增值税预征预缴比例统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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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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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7-4 17:41:49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目前全国各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预缴比例口径不一,本帖旨在收集各地的不同规定,方便大家查询和实务操作

    希望大家把当地的规定预征比例都发上来

    统一格式:

    【地区】: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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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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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7-4 17:45:54 |显示全部楼层
    【地区】:安徽芜湖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
    从2006年8月1日起,芜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9月份申报时,将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含各种形式的预收款)的1.5%预缴土地增值税。

    具体规定及依据:http://www.ah-l-tax.gov.cn/wuhu/znjl/nwwd/nwwd/11978742455115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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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8-7-4 17:55:39 |显示全部楼层
    【地区】:浙江省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
           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0.5%,从事别墅、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3%。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按月预征,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预缴土地增值税。
        政府批准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依据详见本站链接: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806
    该规定是浙江省的,但是据了解省内个别县市地区税务机关并没有完全遵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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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08-7-11 18:03:31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7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对符合《通知》第七条情形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清算并办理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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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08-7-11 18:04:06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将苏地税发【2007】75号文帖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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